田径规则第162条 起点与终点
1.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分别标出起点与终点。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后沿(离终点线较远的边沿)量至终点线后沿(离起点线较近的边沿)。
为有助于终点摄影装置对准终点线,便于判读终点摄影胶片,分道线与终点线的交叉点应以适当方式涂成黑色。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到达终点所跑的距离相等。
2.各项径赛应用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朝天鸣放起跑。发令应在发令员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进行。
3.在国际比赛中,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X200米及 4 X
400米接力)的各个项目,发令员用本国语言发令:“各就位”、“预备”,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
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起跑时运动员不得单手或双手触地。
4、在运动员做好起跑的各就位姿势后,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令员对已进行的起跑准备不满意,他应命令所有运动员从起跑位置上撤回,然后由助理发令员重新将运动员召集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X200米和4X400米接力的第1棒)各个项目,运动员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双手和一个膝盖必须触地,双脚必须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开起跑器。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均不得触及起跑线或线前地面。
5、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对经适当时间仍不服从起跑命令者,以起跑犯规论处。下达“各就位”口令后,如果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该项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以起跑犯规论处。
6.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动作,应判为起跑犯规。
7.对于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必须给予警告。对两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或在全能比赛中对3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8.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起跑不公允,应鸣枪召回运动员。
注:比赛中,当一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他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来说,跟随者也属于起跑犯规。发令员只应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现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的运动员可能不止一人。如不公允起跑并非由运动员引起,则不应对运动员提出警告。
起跑器
9、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X200米和4X400米接力的第l棒)各个项目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项目的起跑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
起跑器必须符合下列规格:
(a)起跑器的结构必须十分坚固,不会给运动员以不公正的利益。
(b)起跑器可用销钉或钉子固定在跑道上,但要将对跑道的损坏降至最低限度,并能容易撤掉。钉子的数量、直径、长度应根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安放起跑器时,应使其在起跑时不能移动。
(c)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必须符合本条款(a)、
(b)的规定。起跑器的设计样式和结构不限,但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
(d)由大会组织者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蹬踏。抵脚板应固定在坚固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抵脚板应倾斜,以适应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板面可以是平面,也可稍呈凹形。板面上可有槽穴或覆盖适宜物质,以容纳运动员的鞋钉。可对抵脚板进行调整,但在起跑时不能移动。安装起跑器时,两块抵脚板的相对位置可以前后调整,调整后,必须用坚固的夹具或锁扣进行固定,操作方式应简便、快速。
10.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中,起跑器应与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监示器连接。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要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到该仪器检测出起赂犯规时(反应时小于100/1000秒)发出的信号。当发令吊或指定的召回发今后听到此音响信号,如果发令枪已响或被批准的发令装置已启动,应发出召回信号。发令员应立即检查起跑监示器上的起跑反应时,以便确认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强烈建议在所有其他比赛中使用这套系统。
11.在规则第 12条 1(a)、(b )、(c)、(d)和(e)的比赛中,运动员必须使用大会组委会提供的起跑器。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其他比赛中,组委会可规定只准运动员使用大会提供的起跑器。
终点
12.判定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其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13.在规定时间的计程比赛中,发令员必须在比赛结束前1
分钟鸣枪,以预告运动员和裁判员比赛即将结束。发令员应在计时主裁判指挥下,在规定的比赛结束时间再次鸣枪结束比赛。鸣枪瞬间为比赛结束的信号,有关裁判员应标出每个运动员在鸣枪前或鸣枪瞬间最后一次触及跑道的确切地点。测量所跑距离应量至运动员最后足迹的后沿,以米为最小单位,不足1米不计。比赛开始前,应为每名运动员至少指派正名终点裁判员以便标出该运动员完成的比赛距离。